安全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志,需經申請填寫申請書、初審和合格登記、評審和發證幾個步驟。
申請
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(以下簡稱申請人)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(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)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,遞交申請材料。
(1)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;
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、生產規模、經營場所、技術力量;
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;
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;
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:
⑥生產工藝先進、合理、可靠;
⑦有完善、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;
⑧具備成品生產(組裝)與出廠檢驗條件;
⑨其他有關條件。
(2)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:
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,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、行業安全標準和《煤礦安全規程》;
②有正確、完整的技術文件;
③采用新材料、新技術、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,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(監察)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;
④其他有關條件。
(3)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,應按規定填寫《安全標志申請書》一式兩份,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:
①營業執照復印件,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;
②產品生產標準(技術條件)、產品圖紙、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;
③產品照片;
(4)其他有關資料。